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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种情况,彩礼要返还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1月09日分类:转载浏览:287次举报

案件详情

2022年农历八月十四日,马某、韩某经媒人张某军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农历十月初六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马某给付韩某彩礼礼金188000元,韩某回礼20000元。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马某提出解除婚约,韩某以男方先提出悔婚为由拒不返还彩礼。为此,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原告马某认为,双方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现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婚约解除,被告韩某应依法返还彩礼。

被告韩某认为,双方订立婚约时,被告的初衷就是奔着和原告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目的,现原告马某先提出解约,按照本地习俗,男方提出悔婚,女方不需要退还彩礼款。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现双方因故解除婚约,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韩某应返还原告马某彩礼款,对原告马某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彩礼款168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按照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彩礼作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其目标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缔结,促成新家庭的组建。根据彩礼的目的和功能,一般来讲,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可以不用返还,但是如果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章来源:东明县人民法院 赵相旗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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