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以“蹲点”“碰瓷”等手段,蓄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钱款不成,反被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碰瓷”酒驾案件,判决张某、田某和郭某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张某、田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田某、郭某在着手实行犯罪后,因他人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张某确定目标后通知田某、郭某,二人驾驶车辆行至房山区某KTV门前,故意撞击被害人刘女士车辆尾部制造交通事故,并以刘女士酒驾为由向她索要2万元,刘女士拒绝支付并当场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田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田某、郭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三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修车费用,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张某、田某、郭某在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田某、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等三人结伙作案,以“蹲点”“碰瓷”等手段,蓄意制造事故,敲诈勒索钱款,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实践中,“酒驾碰瓷党”多为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专门挑选酒驾司机作为目标,利用他们酒后不敢报警的心理,敲诈勒索钱财。在此情况下,被碰瓷者往往会选择破财免灾,忍气吞声。
法官提示,广大司机朋友,要利用好行车记录仪、手机录音等固定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坚决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为防范犯罪行为发生,要从源头上杜绝“碰瓷”酒驾,切记开车勿喝酒、喝酒勿开车。
同时,在此也警示“碰瓷党”,法律红线不可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勿生“碰瓷”心,莫发“碰瓷财”,一旦触犯刑法红线,必将受到刑事处罚。
文章来源:北京房山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