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情意正浓、互相关切,为了表达爱意,常常会发红包、转账、赠与礼物或者产生共同消费等其他经济往来。分手之后,回想付出的青春已无法挽回,付出的财物一分一厘也要锱铢必较,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还能要回吗?一起来看如皋法院磨头法庭近日审理的一起返还财产案件。
案情简介
小磊和小晴(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二人虽相隔千里,但感情持续升温,小磊为表达爱意经常给小晴转账用于各种花销。就这样,二人恋爱不到一年,小磊已累计微信转账十余万元给小晴。双方也准备步入婚姻殿堂,举行了订婚仪式,小磊家又另行给付了礼金。然而在订婚后不久,二人产生矛盾,小磊提出分手。
经协商,小晴退还了全部礼金。分手后的小磊仍要求小晴返还转账款项十余万元。小晴则认为那是小磊的赠与,且已用于二人的花销,无法返还。小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徐洁仔细查明了转账的动机、用途等。小晴表示,收到的转账攒起来购买了名牌包包、首饰及电子产品以及日常开销。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转账款项是否为附条件的赠与及大额款项是否应当返还。为了实质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情理法”并用进行释明,双方均同意调解处理。最终,小晴同意返还三万元现金以及购买的名牌包、首饰及电子产品,双方当场交接完毕,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性质如何认定、是否都要返还呢?
法院在认定款项性质时,通常需结合当事人双方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恋爱关系、金额大小、使用目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常见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赠与。恋爱双方的转账如果没有明确的备注与说明,很有可能认定为赠与。
无条件的赠与。用于共同的日常消费以及合理范围内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最常见的“520”“1314”等特殊金额转账或在七夕节、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节日所转账的款项,应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赠与人交付后主张返还,一般不予支持。恋爱终止时,如果受赠人自愿返还的,可以坦然接受;如不愿返还的,那就让往事随风而去,毕竟也曾收获美好的回忆,诚信最重要。
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转账金额明显过高,如购车款、购房款或者大额转账等,一般系基于缔结婚姻目的的赠与,在双方无法实现结婚目的时,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二是借贷。情侣分手后还常以借贷为由主张损失。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及交付凭证两个要素。因此,除转账记录外,给付一方还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系借贷,建议当时明确注明借款用途及偿还时间、利息约定等事项。
爱情虽甜蜜,转账要理性
钱财礼物虽可表达爱意
却远远比不上真心相待的点点滴滴
文章来源:如皋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