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付款,是网购时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原本是为了保障买家的权利。然而有些人因为一时的贪念,“玩”出了货到付款的“新花样”。近日,南湖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家”和“快递员”里应外合窃取到付快递的案件。
案情回顾
郭某和郑某是云南老乡,两人因为赚不到钱就起了歪念。他们商量一起到嘉兴,由郑某找一家快递站点应聘工作,利用工作关系熟悉寄递环境。再由郭某在网上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订购一些贵重物品,寄到郑某所在快递站点配送范围内的任一地址,然后郑某趁工作之便把这些快递偷出来卖。
两人一拍即合,郑某按计划应聘至大桥镇某快递站点工作。郭某在网上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订购3台苹果13 Pro Max,并寄到郑某指定的地址。当该快递被送至郑某工作的快递站点时,郑某趁他人不备,将其偷出。两人将3台苹果手机销赃,共获利1.88万元。随后,两人立即离开了嘉兴。
后经快递公司报警,两人在云南被抓获。
判决结果
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得财物合计价值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综合郭某、郑某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郭某、郑某有期徒刑9个月,各处罚金2千元,同时两人共同承担快递公司代赔损失2.1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勿以恶小而为之,偷快递虽占得一时便宜,但最终难逃法网。本案中,郭某、郑某为了不劳而获选择铤而走险,两人经事先商量,采用应聘入职到快递站点,再利用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加上易接近作案对象的便利条件和当前货到付款存在的漏洞,两人里应外合,窃取财物占为己有,最终受到了刑事处罚。
同时提醒,快递、外卖从业人员工作时应注意妥善保管商品,货物不要随意堆放,在送货间隙养成随手上锁习惯;快递站点应进行封闭式管理,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要强化贵重寄递物品内部保管措施,避免因不法人员趁机作案而造成损失;对于网店卖家,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加强防范意识,对买家采购大额物品的情况,尽量选择提供交易保障的第三方支付工具。
文章来源:南湖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