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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1月02日分类:转载浏览:286次举报

主讲人/李彦

上海二中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上海二中院第三届十佳青年"

审理的多起案件获评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百例优秀裁判文书等奖项

 

赠送彩礼是我国的一项民间习惯,也称为聘礼”“纳采等。该习惯在我国历史悠久,由古代的六礼制度演变而来。按照古代礼法制度,如果缺少了纳采,婚姻就是不严谨的,订婚甚至不具备法律效力。发展到现代,虽然古代礼法制度已经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很多地方的民间依然保存着婚前赠送彩礼的习惯。婚姻是人生大事,作为订婚象征的彩礼往往价值不菲。一旦小两口最后没结成婚,彩礼往往成为两家人争执的导火索。下面,我就和大家聊聊彩礼那点事。

 

什么是彩礼

彩礼通常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民间习俗或习惯,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女方或其家庭的礼金及贵重物品。但在具体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双方已经发生纠纷,往往对给付的礼物是否属于彩礼各执一词。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于彩礼范围的把握一般有三个要点应该加以注意:

一是时间范围。彩礼的给付一般出现在双方开始谈婚论嫁之后,婚礼举行之前。谈婚论嫁前,尤其是双方见家长前的给付一般识别为恋爱期间的赠与。

 

二是形态范围。由于风俗习惯的不同,各地彩礼的形式迥异。有的地方讲究万紫千红一片绿,即一万张五元,一千张一百元和一大堆五十元的钞票。有的地方讲究一动不动一动是汽车,而不动是不动产。有的地方讲究三金或者四金。但不管如何变化,彩礼的形式还是要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这里的当地指的是女方家庭所在地或者婚礼举行地。如果没有专门的风俗,一些特定数字的大额现金或不动产等重大财产均可认定为彩礼。但一些小额给付或者是高频多次给付不宜认定为彩礼。

 

三是主体范围。按照风俗习惯,结婚是人生大事,当有父母之命。彩礼的形式和金额一般要取得女方家长的同意,赠送的时候多由男方家长携男方上门提亲,而接受方一般是女方家长。如果赠送的主体是其他人员的,除有相反证据外,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涉返还彩礼案件的当事人是谁

虽然彩礼的赠与方和接受方都不一定是小夫妻,但不能改变彩礼的根本目的是双方家长对小夫妻的美好祝福。因此,不论形式上的赠与方和接受方是否包括小夫妻,原则上都由小夫妻作为案件的当事人,而不是公婆与岳父母。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因此,若男方与父母以家庭财产给付彩礼的,男方与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同样,接受彩礼的女方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彩礼直接交付给女方父母并由其父母或者家庭实际使用的,女方及其父母也可作为共同被告。

 

不领证了,彩礼要还吗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的最多的一类情况就是小两口谈婚论嫁谈崩了,但是彩礼已经给了怎么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交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按照该规定,首先就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不仅有法律上的结婚,还有世俗婚礼。如果当事人虽然没有领证,但是已经举行了世俗婚礼且共同生活的,则应当从婚姻实质要件出发判断当事人的生活状态。在此种情况下,从司法实践出发,一般不宜支持当事人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请求。

 

领了证了,是不是彩礼就不用还

双方领了结婚证,是不是彩礼就不用还了呢?不是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返还彩礼。对于生活困难的判断,应当结合一方的人均家庭收入、总体财产状况、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等因素综合判断。而对于共同生活的理解,是指在彩礼交付后,男女双方以夫妻相称并在共同住所内稳定相处一段时间的,即可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

 

另外,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等消费,因为双方的原因而花掉的部分无须返还。

 

领证后很快又离婚的,彩礼要还吗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闪婚夫妻存在。他们可能是因为一时冲动,也有可能是父母包办,或者是急于相亲结婚,在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办了结婚手续并共同生活,后来发现无法勉强生活又离婚了,那么已经给的彩礼怎么办?

 

原则上,领证并共同生活后,已经给的彩礼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但彩礼的本质是对小夫妻婚后生活的祝福,一般来说,父母仅是形式上的接受人,大部分父母都会把彩礼给到小夫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彩礼并未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耗完毕的,可以将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彩礼给付方可酌情多分。

 

这种情形下,虽然彩礼原则上不再返还,但也要考虑一些例外情形。如果离婚的原因是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者是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可以考虑酌情支持一方返还彩礼的部分请求。另外,如果彩礼数额远远超出当地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也应当支持返还彩礼中过高的部分。

 

赠送彩礼的本质是祝福。在谈婚论嫁时,应该发扬彩礼的象征意义和纪念功能,宣传正确的婚姻观及家庭观,传承中国优良传统文化。

 

文章来源:上海二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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