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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管小哥”挪用学生住宿费上百万,竟是为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1月02日分类:转载浏览:182次举报

大学四年,每个人的青春记忆里,都有一个传说中的宿管阿姨,他们或严肃认真,或可亲可敬……然而,在上海某高校,却有这样一位宿管小哥,利用工作便利,擅自挪用学生住宿费上百万,最终锒铛入狱。如此铤而走险,是为了什么呢?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张某是长宁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被指派到上海某大学担任学生宿舍楼管理员,负责水电费、租金和押金等代收缴工作。每年新生开学入住宿舍时,需交给物业1500元押金和三个月租金,后续,学生会按照自己的情况至物业处交租金和水电费。

 

根据工作要求,张某按照学生住宿名单收取水电费、押金、租金等费用,开具收费单据后,需把收取费用明细制成一份表格,附上收费凭证,与款项一并交给学校财务处。财务处核对后,开具相应凭据给张某,张某将此凭据上交给物业管理处,流程即结束。

 

起初,张某每天都会按流程办事,但没过多久,他逐渐变成几天一交甚至不断延长交款周期。直到物业公司与大学签订的生活园区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准备结算时,才发现张某已经捅出了大娄子。当物业公司要求张某交出代收费账目时,他支支吾吾不愿意配合工作。直到同事来到张某办公室,打开他的办公桌抽屉,才发现里面都是没有上交的收费单据。经过粗略对账,发现张某应缴数额和实际缴数额对不上,少了一百多万元,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去年11月,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家人的帮助下退赔了部分钱款。原来,张某挪用学生住宿费的原因竟是迷上了直播平台,热衷于给主播刷礼物、打赏。然而,张某每个月的收入并不能支持他的无度挥霍,手头拮据的他便盯上了学生们上缴的房租和水电费。由于该大学财务处没有规定物业上交代收费用的时间,加之学生交的都是现金,这也给了张某可乘之机。自此,他开始截留部分学生上缴的费用,降低上缴财务处的频次,陆续存现至个人银行账户,用于主播打赏和网游充值。经审计,张某通过上述手段侵吞的钱款数额达人民币132万余元。

 

经审查,长宁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件虽然办结,检察工作仍在继续。针对案件中该高校存在的款项收缴制度存在漏洞、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不严、法治教育不到位等问题,长宁区检察院从溯源治理角度出发,向该高校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从财务管理制度、派遣人员管理等方面堵漏建制,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

 

检察机关提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碰法律红线,应当增强法治观念,树立规则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单位也需注意加强财务监督,健全管理制度,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报警求助,避免重要证据被毁损灭失。

 

文章来源:长宁检察在线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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