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他异性,妻子能否讨回?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原配妻子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案件。
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王某(女)为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胡某(女)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21年起,赵某多次通过转账向胡某赠与钱财,金额累计达20余万元。王某知悉赵某与胡某的关系及转账情况后,诉至平度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对胡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胡某如数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面对原告王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胡某承认与赵某相识并存在经济往来,但称赵某一直隐瞒真实婚姻状况,自己不知赵某已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未经妻子王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胡某,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属无效行为。经过法官释法说理,王某与胡某达成和解,胡某承认错误并当场返还了20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配偶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文章来源:平度市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