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思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蒲某某曾因种植、吸食大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建立微信朋友圈介绍大麻和贩卖吸食大麻工具,同时利用境外网络平台用虚拟币为广东、安徽等地多名吸毒人员代买毒品大麻从中牟利。吸毒人员将购买毒品大麻的金额发起口令红包,蒲某某输入口令后领取毒资,后通过境外网络平台联系大麻卖家并用虚拟币支付毒资,通过快递方式向吸毒人员寄送毒品,从中抽取7%左右获利。
2022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云南省芒市将蒲某某抓获,在其随身携带包内查获大麻、现金四万余元。从其家中搜查出大量疑似种植毒品大麻的原材料和吸食毒品大麻的工具,大量快递包装材料。根据蒲某某的犯罪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法院最终以被告人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及查获的违禁物品。
法官提醒:虚拟货币交易不是法外之地,凡是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都将依法受到严厉打击。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应视为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思南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律师提示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