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
使群众生活更加方便快捷的同时
也让犯罪分子盯上了电信网络
逐步把犯罪之手
从“线下”伸到“线上”
赌博活动逐渐披上了隐秘外衣
近日
天津蓟州法院依法
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
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底
被告人李某注册成为某APP的代理
并组织赌博活动
该APP设定如进行赌博
需要向后台购买“钻石”
代理可依据“下线”购买的数量
接受APP返现利润
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建立微信群
向群内发送该APP的链接
数十名人员通过李某发送的链接,下载该APP后成为李某的“下线”,购买“钻石”后利用上述APP参与赌博活动,并在该微信群内进行赌资结算。
截止到2022年5月份
李某共获取该APP
返现人民币8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
以营利为目的
利用互联网通讯终端软件
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
并从中渔利
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鉴于李某具有坦白、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赌博更是无底洞
在我国
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都是违法的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要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抵制能力,远离赌博,做守法公民。搭建网络平台吸引参与赌博并抽头渔利的犯罪分子,更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 [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文章来源:蓟州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