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不只有甜蜜
婚姻也不是儿戏
承诺可以轻易说出口
现实却不容易做到
案情回顾
吴某某与杨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
2017年,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了他们原有的生活,吴某某因车祸致颈髓损伤构成一级伤残,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住院期间,杨某作为吴某某的丈夫,一直未曾出现。吴某某出院后借住在其姐姐家,杨某明确表示不能将其接到身边进行照顾,夫妻二人因此产生矛盾。吴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履行扶养义务,按月向其支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
湖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原告吴某某因车祸致一级伤残,无法工作,除每月350元低保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被告杨某应自觉履行其作为丈夫应尽的责任,不应违反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吴某某车祸出院后便借住姐姐家中,由母亲照料生活至今,杨某在外务工,夫妻两地分居,杨某未尽到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扶助义务。
最终,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杨某经济能力、双方家庭负担情况等事实,判决杨某自2023年5月起每月给付吴某某扶养费2000元。
夫妻之间
有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有扶养能力的一方
对于因失业、残疾、患病等原因
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的另一方
必须主动履行扶养义务
文章来源:综合湖口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