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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未领证,分手时可要求返还彩礼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转载浏览:180次举报

双方办了婚礼但未领证

分手后,彩礼还能要求返还吗?

 

基本案情

小赵和小孙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25月举办了定亲仪式。定亲时,小孙将彩礼88888元、定亲首饰三件、各类被套等送至小赵家中,购买票据金额合计35000元。小赵父母回礼18888元。之后,双方按约举办了婚礼,小孙又向小赵家中送去探亲礼”“烟酒礼”“通话礼等,并为小赵父母添置新衣等。小赵父母给二人压箱礼金15000元,为小孙购买了黄金项链,并为小赵置办了嫁妆。

 

结婚第二天,小赵便返回娘家,并带走了部分订亲首饰,自此两人没有联系,且一直未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小孙无奈诉请返还礼金125000元。

 

庭审中,小赵认为自己与小孙相恋多年,自己付出了大好年华,而且定金礼金自己家也回礼了几万元,并且为小孙置办了金首饰,还送了小孙一辆小汽车。

 

法院审理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一般是指未婚男女双方为达到结婚目的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予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如金钱或贵金属等物品。

 

本案中原告小孙为达到与被告小赵结婚的目的,按照习俗在订立婚约及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被告的大额礼金及首饰,属于为达到结婚目的给付的金钱或较为贵重的财物,而非作为男女自由恋爱的自愿赠与,应当纳入彩礼的范畴。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即过节所送礼品以及婚庆支出等不具有上述性质,系为维系及增进双方感情根据本地风俗所给付或花费,一般具有互相往来的性质,被告方亦在婚约及婚礼过程中作出了回赠的表示,故该部分财物应视为双方及其家庭成员、长辈对男女双方的赠与,不应纳入彩礼范畴。

 

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原、被告虽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彩礼给付的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因此法院判决小赵返还小孙各项彩礼金98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的基本判断原则是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如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彩礼纠纷类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更涉及男女双方感情及其各自家庭的数年努力。解决彩礼纠纷,我们一直秉承结合情理、地方习俗,寻求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所谓彩礼若鸿毛,幸福抵万金。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文章来源:海安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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