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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短视频认识的在韩欧巴居然是口红骗子!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0月19日分类:转载浏览:475次举报

花了近60万买了5000多支

号称韩国采购的大牌口红

回来一鉴定

竟然全是假货

……

 

韩国免税店采买,放心!

202112月,喻先生准备在某平台做口红销售的生意,闲来无事刷抖音时,认识了博主於某,於某介绍自己目前正在韩国留学,闲暇时间做一做韩国免税店口红的代购,于是,喻先生添加了於某的联系方式。

 

通过进一步的聊天,喻先生了解到对方采买的口红品牌丰富且数量多,可以给自己提供稳定的长期货源,加之代购价格低于其他同行,喻先生心动了,决定从对方这里进货。

 

被告人的短视频主页

伪装成在韩采购博主,骗取被害人信任

 

12月底,喻先生下了第一笔订单,以28万余元的价格向对方采购2000多支各个品牌的口红,要求口红必须正品且生产日期在半年以内。

 

聊天记录,被告人虚构自己去免税店采买口红,保质期新鲜

 

货不对板?

张某又是谁?

时间过去了许久,第一批口红毫无踪影,心慌的喻先生不断催促对方,这时,於某将张某介绍给了他。

 

喻先生张某又是谁?

 

於某张某是第一批口红的采买人员,具体采买情况及发货你可以详细问他。

 

202236日,喻先生接到香港货仓的通知称第一批口红已到货,因为急于售卖,他紧接着联系了张某,再下单3000支口红,并转账15万余元定金。

 

第二天一早,喻先生收到货仓的反馈,喻老板,第一批口红只收到了1263支,且包装严重受损、使用期限临近过期,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生气的他立即联系了於某,他承诺重新采购。

 

 啥?

大牌口红竟全部是假货!

 

20224月底

仓库收到了第二批口红,经过核对检查,这批口红包装及保质期都符合要求,于是喻先生将剩余的15万余元转了过去。

 

随后,喻先生将收到的口红拿去鉴定。这一鉴定吓一跳,喻先生购买的3000支口红竟全部是假货!

 

20221213

被告人於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查,202112月,犯罪嫌疑人於某经网络认识被害人喻先生,虚构其为在韩人员,可以采购韩国免税的圣罗兰、纪梵希、阿玛尼等品牌口红,喻先生信以为真,先后两次下单5200余支共计人民币593100元。在采购期间,提货单采购单均为於某P图,在韩留学生张某受指使冒充采买人员与被害人员联系,对假冒口红一事不知情。经鉴定,喻先生收到的所有口红均为假货。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2023710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於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购买产品请选择正规渠道,不轻信通过网络认识的网友、主播;不轻信短视频、朋友圈的宣传内容。

 

网络购物时要避免直接转账至私人用户或通过QQ、微信等直接转账,脱离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监管,容易造成经济损失。

 

由于网络购物相关信息删除后恢复难,消费者购买时应及时保留相关原始记录,一旦发现上当受骗,立即报警。

 

文章来源:上海普陀检察 第一检察部 许跃辉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安徽高院座谈会纪要》

        关于数额标准 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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