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
孩子被爷爷奶奶带走藏匿
母亲与孩子见面遇阻
抚养权如何判定?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李某(男)和王某(女)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同年生育一女李宝(化名)。2021年,李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调解仍未能和好,李某坚持要求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宝主要由李某和王某的母亲抚养照顾,2021年9月,因李某与王某的母亲发生冲突,4岁的李宝被李某的父母带回河南老家。
李宝现随李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当事人均主张李宝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
李某的父母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李宝带回老家藏匿,甚至在王某找到老家时暴力阻止王某与李宝见面,已构成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剥夺了孩子享受母亲亲身陪伴、亲自抚养的法定权利,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激化了夫妻双方甚至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影响恶劣,应予禁止。
现李某、王某双方均主张婚生女的抚养权,李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抢夺孩子,制造孩子由其直接抚养的既成事实,企图以此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严重损害了王某与李宝的母女亲情,亦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王某具备抚养李宝的条件,法院判决李宝由王某抚养。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赵曼琪
龙华法院民事庭庭长
一级法官
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即使选择了离婚,但是对于孩子,很少会有父母真正舍得下。由于离婚后,需要在父母中选择一方作为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直接行使抚养权,一些担心无法获得抚养权的父母想要通过“抢孩子”“藏孩子”的方式提高获得抚养权的机率,这样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父或母对孩子合法的监护、抚养、探视的权利,且给未成年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应予禁止。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原则,以是否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考量的关键因素,如果行为人一旦被认定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法院将充分发挥判决对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判决由无过错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文章来源:深圳市中级法院民事庭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