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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过人脸”技术逃避人脸识别牟利,这个团伙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0月13日分类:转载浏览:331次举报

随着网络游戏服务平台不断优化电子身份认证机制,

部分企业还打造了多重人脸验证关卡,

严防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登录游戏。

与此同时,

互联网也滋生一批防沉迷黑灰产业。

 

近日,

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犯罪团伙利用

过人脸技术逃避网络游戏人脸识别系统非法获利案。

 

20215月,被告人资某在做租赁网络游戏账号业务过程中发现过人脸可以非法获利,便和周某、王某共同出资5000元向他人购买了过人脸技术教程。

 

过人脸技术是利用技术手段将非法获取的人脸信息、身份证照片等,制作成动态视频,以此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三人学会技术后,就各自招揽业务,协助其他租赁网络游戏账号业务的号商和游戏用户通过过人脸技术绕过人脸识别系统,并由此获利。由于招揽的业务量较大,资某又发展了谢某加入。

 

20215月至9月,该团伙4人共非法获利22.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资某等4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过人脸技术手段帮助他人绕过网络游戏公司在游戏中设置的人脸识别验证机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合计6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不仅是游戏防沉迷系统,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应用在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代过人脸的过程中,犯罪分子非法使用了人脸信息,不仅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也给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多隐患。

 

生活中,要谨慎使用身份证信息,不要上传包含重要个人信息的照片文件。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避免未成年人受不法分子诱导,泄露个人信息,造成合法权益受损。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耒阳市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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