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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将房屋过户给孙女!“买卖”还是“赠与”?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0月11日分类:转载浏览:498次举报

耄耋之年的独居老人

孤苦无依 无人照料

孙女的照料如同一束阳光

温暖了他的生活

不久后

老人与孙女签署了买卖合同

实则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与孙女

这一举动引发了其他儿女的不满

一场纠纷就此爆发

.....

 

 

案情回顾

争议房屋原为爷爷名下房产。2020616日,爷爷将其名下的产权份额以买卖合同形式过户给孙女,办理过户过程中,爷爷与孙女共同到登记中心,并回答了工作人员的询问,表示当天所办事项是将房屋给孙女,对房屋坐落、孙女姓名等问题均予以清晰回答。202157日,爷爷向孙女发送律师函,要求孙女支付购房款。随后,爷爷作为原告,以孙女为被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出庭抗辩,认为双方是赠与合同关系,祖孙关系一直很融洽,起诉并非原告本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对违约条款、付款方式进行约定,明显不符合正常房屋买卖交易常态;在原告签署的询问笔录中,原告陈述到场所办事项是将房屋给孙女,对孙女名字、之后的居住问题等均清晰回答;产权过户前、后,直至20215月近一年的时间内,原告从未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房款。综合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双方的身份关系,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并无房屋买卖交易的意思表示,而应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故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房屋过户系为完成赠与合同,原告要求返还房屋,缺乏依据,故最终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对要求恢复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在类似案件中老年人通常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一是认为买卖不是真实的,属于无效,故要求返还房屋;

二是认为既然签署了买卖合同,出卖人可以主张对方支付购房款;

三是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屋。

 

上述几种主张对应老年朋友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几个误区。

 

买卖合同无效并不代表房屋可以当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案例中老人欲将房屋赠送给孙女,实际操作过程中通过签署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孙女,双方并无真实的房产交易合意,故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虚伪的表象意思表示,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应为赠与合同关系。按照《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属于虚伪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赠与合同关系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属有效,因此过户也是有效的。

 

形式上的买卖合同不代表有权主张购房款

 

按照上文中的规定,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中老人与孙女并非是真实的买卖交易,双方签署的形式上的买卖合同无效,该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支付价款等合同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若老人欲要求孙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价,法院也无法支持该请求。

 

赠与合同不代表可以任意撤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另外,《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六百六十四条、六百六十六条还规定了可以撤销赠与或不履行赠予合同的法定情形。除法律规定的特殊的不可撤销情形之外,一般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需要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或者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老人已将房屋过户给孙女,财产完成交付,双方也没有约定其他赠与条件,老人无法再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文章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律师提示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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