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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为建色情网站牟利,竟“自导自演”拍淫秽视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0月11日分类:转载浏览:160次举报

当今时代网络技术发达,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却有少数不法分子绞尽脑汁,利用网络的隐秘性和广泛传播性,为牟取非法利益传播淫秽物品,甚至为了获取视频素材嫖娼偷拍,严重损害社会风气和人民身心健康,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基本案情

陈某是一名自媒体博主,为弥补技术上的不足,经人介绍结识了精通网络技术的张某,与其合作经营博主账号。一段时间后,两人开始嫌弃来钱慢”“返现少,他们发现一些人愿意花高价观看淫秽视频,便萌生了赚快钱的念头。于是,二人合谋建立互联网网站,上传淫秽视频、娱乐服务信息等供会员观看,并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其中,张某负责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的方式注册成立黄色网站,并雇请他人协助管理网站;而陈某则通过嫖娼,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于暗处放置设备秘密拍摄,从而录制多部淫秽视频,后加以剪辑并上传至网络云盘。随后,张某通过技术手段将存于网络云盘的相关嫖娼视频直接调用、捕抓到该黄色网站供注册会员观看。

 

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陈某、张某,并缴获用于偷拍、剪辑的电脑、手机等。经鉴定,陈某偷录的视频中有145部属于淫秽物品。同时,在黄色网站提取到69部淫秽物品,均为前述偷录视频。经核实,陈某、张某传播淫秽视频的收益为7645元。

 

后公诉机关以陈某、张某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张某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陈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蓝章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为拍摄淫秽视频供他人观看以牟取非法利益,先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色情网站规避监管,后多次进行嫖娼,并将过程偷录剪辑成视频,上传至色情网站供会员观看,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社会风俗,且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分工合作,积极参与到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同属主导地位,且两被告人制作的淫秽视频达一百个以上,属情节严重,持续作案时间较长,情节较为恶劣,故法院最终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的刑罚。

 

法官提醒,淫秽物品不仅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广大公民要遵纪守法,从事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自觉抵制不良信息。对于网上、手机、APP软件等收到的淫秽色情内容,坚决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并及时举报,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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