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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后当着交警喝酒,大“聪明”直接坐实了醉驾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10月08日分类:转载浏览:208次举报

酒驾后当着警察的面喝酒伪装成刚喝,能逃避处罚吗?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大家都耳熟能详

但总有些司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在法律边缘疯狂试探

 

关于酒驾

有网友介绍一个逃避处罚的好方法

驾驶人酒后驾车被查获后当着警察的面再喝一瓶,警察就没辙了,因为无法确认开车时司机到底喝没喝酒。

 

当搞笑段子照进现实

后果到底

下面这个案例

可能会给那些意图混淆视听的人

泼一大盆冷水

 

202212月某晚

张某酒后驾车与另一辆车发生剐蹭

双方协商未果,对方遂报警

 

张某见酒驾事实即将败露

灵机一动想到网上段子

于是抱着侥幸心理

到附近超市买了两罐啤酒

并把喝剩下的啤酒倒在停车的路面上

制造酒气弥漫的喝酒现场

还表现出醉酒状态

 

交警到达现场后

张某虽口齿不清却一直强调

自己是停车后才喝的酒

 

在采集血样过程中

张某拒不配合并一再强调

我是停车后喝的酒,不是事故发生前喝的酒,我没有酒驾。

 

经检测

事发时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

234.1mg/100ml已属于醉驾范畴

 

20236

温江法院开庭审理

张某被控危险驾驶罪案

 

被告人张某坚决辩称自己驾车在先,饮酒在后,不承认自己醉酒驾车。经审理,温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再次饮酒,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醉酒标准,应认定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明知他人报警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再次饮酒,依法从重处罚。结合其当庭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一级法官温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划重点!

企图通过再次饮酒

掩盖酒驾的违法事实

依法按照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认定是否构成醉酒

若当真相信了网上的段子并效仿

酒驾后再饮酒不但不能逃脱处罚

后果可能更加严重

会加重处罚后果!

 

首先,继续喝酒,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就会变得更高。按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里面的规定来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就算饮酒后驾驶;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算是醉酒后驾驶了。如果当着警察的面喝酒,不仅不能逃避处罚,还很有可能从饮酒后驾车,变成醉酒后驾车!

还可能涉嫌违反其他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当场喝酒、撒泼打滚拒不配合警察正常执法等行为,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文章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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