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丈夫给公婆写欠条
离婚时他们拿着欠条让我还钱
这笔欠款
到底算借款还是赠与?
跟我有关系吗?
结婚时,公婆“赞助”买房
2016年,大伟和小美结婚。2019年,大伟和小美共同购买了坐落于南通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
2020年,伟爸和伟妈考虑到大伟和小美购房及生活压力,将老两口的一套闲置房屋出售,成交价176万元,后以转账方式向大伟和小美交付了其中的175万元。大伟和小美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涉案房屋购房借款、房屋装修以及共同生活开支。
2021年起,大伟和小美夫妻关系出现问题,2023年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归小美所有、小美向大伟支付相应折价款。
离婚后,公婆拿着借条让还钱
大伟和小美离婚后,伟爸和伟妈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大伟和小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76万元及利息,并提供由大伟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2日、金额为176万元、借款用途为偿还购房借款的借条及相关转账凭证为证。
答辩时,大伟认可涉案借款的真实性并同意还款。小美认为涉案款项系赠与,大伟以倒签借条的方式虚增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债务,并申请对涉案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后因鉴定不能被退回。审理中,因缺少相应交付证据,伟爸和伟妈将诉请的借款本金标的变更为175万元。
问题来了
这张一方向其父母出具的借条
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
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生活条件,希望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故对父母给予子女的出资款的性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以此来认定款项支付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简单地凭借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即认定所支付的款项系子女夫妻双方向父母的借款,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的性质为赠与。大伟系伟爸、伟妈之子,身份关系特殊,书面借条的形成具有相对便利性,存在补写借条、日期倒签等可能性,故仅有其签字的借条证明力较弱。最终,通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伟爸、伟妈对小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父母为减轻子女夫妻经济压力出资帮助是社会常态,但当子女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往往会出现父母主张当时的出资款为借款而要求子女夫妻共同还款的情况。此时,父母一方仅能提供其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而子女配偶又予以否认的,就不能简单地凭此认定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纷争,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夫妻出资时最好能“先小人后君子”,明确出资的性质,防止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
文章来源:通州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提示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