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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出售,致多人伤亡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9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243次举报

01

案情简介

  王某春、张某飞系夫妻关系,长期在外务工。2020年底王某春向他人学习烤酒技术十余日后,二人便回到张某飞老家贵州省黔西市租用房屋烤酒销售,为此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二人购买并安装调试完烤酒设备后,于20213月底正式在酒坊内生产、销售白酒。因生意不好,王某春便产生用工业酒精勾兑尾酒(烤酒过程中最后一次蒸馏产生的蒸馏水)来销售牟利的想法。2021412日、428日、515日,王某春三次以其微信花起花落登录购物平台,购买98度工业酒精40斤、40斤、80斤,共计160斤。王某春用上述购买的工业酒精与尾酒勾兑生产白酒”400余斤,二人以6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163日,赵某甲(张某飞外侄)到酒坊,提出要购买白酒回去泡制杨梅酒。王某春未如实告知赵某甲该白酒系用工业酒精勾兑,将120白酒出售赵某甲,双方商定酒钱待赵某甲结算工地工资后再付。当晚,赵某甲将购买的白酒暂存于其叔赵某乙家,并将少量酒给赵某乙饮用。202169日,赵某甲发现赵某乙已死亡在家中。办理赵某乙丧事期间,赵某甲将上述购买的白酒提供给前来帮忙的群众饮用,赵某丙、李某某、赵某丁、赵某戊等人饮用过该酒。

 

2021611日至612日,赵某丙、李某某、赵某丁相继死亡,40余人相继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赵某乙、赵某丙、李某某、赵某丁均系因甲醇中毒死亡;赵某戊因甲醇中毒构成轻微伤。经检验,饮酒人群中,有24人血样中检出甲醇成分。2021612日,王某春、张某飞被公安机关抓获。

 

02

裁判结果

20211110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王某春、张某飞提起公诉。2022815日,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张某飞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春、张某飞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04

检察官说法

工业酒精中含有大量的甲醇、甲醛、有机酸等杂质,具有很强的毒性,食用工业酒精勾兑的酒类会对人体神经系统、血液系统产生损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眼部损害及代谢性酸中毒,并引发急性胰腺炎、心率失常、转氨酶升高和肾功能减退等毒性反应,会产生失明、死亡等严重后果,故工业酒精只能用于非食用化工原料或作为燃料。本案中,王某春、张某飞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本案也提醒广大食品生产、销售者,应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观念,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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