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刚刑满释放,近日,他又因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被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亮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案件回顾
“舅舅!有人打我!”被告人李某接到10岁外甥的“求救”电话,李某一边让外甥报警一边赶往克拉玛依市某游乐场。
李某的外甥和一起玩耍的小朋友发生争执,被小朋友的家属亮某看到后对李某的外甥进行了踢踹。
李某到达现场后,趁亮某不备对其面部、腿部进行殴打,导致亮某受伤倒地昏迷,无法反抗,随后李某拨打电话报警。
经公安局刑事技术法医鉴定结果显示,亮某左侧额部、颞部脑挫裂伤,左眼眶下壁、内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亮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李某感到十分懊悔,认识到自己过于冲动,在未了解事情经过的情况下,直接对亮某进行殴打,导致亮某受伤。
法院判决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需赔偿亮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但因李某曾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不足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虽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被告人李某也要因冲动受到惩罚。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本案中双方都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打伤亮某,被判处刑罚又赔偿18万元,后果十分严重。法官在此提醒,遇事应冷静克制,凡事要多想一想,运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