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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已确定的抚养费,后期能否要求增加?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转载浏览:283次举报

引言

养儿育女绝非易事,大多数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都会约定好孩子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当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撑孩子现阶段的生活、学习等需求时,抚养孩子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用?

 

基本案情

高先生与秦女士曾是夫妻,婚后两人有了一个儿子高小某。2017年,儿子还不满周岁时,高先生与秦女士就因夫妻感情不和,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经安宁市人民法院调解,两人离婚,10个月大的高小某跟随秦女士生活,由其进行抚养,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离婚后,秦女士收入有限,且一直未再婚,一个人独自养育高小某。随着物价水平逐年上涨,高小某也到了上学的年龄,生活、教育开支不断增大,高先生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养育高小某所需开支,秦女士便以高小某的名义诉至安宁市法院,要求高先生增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秦女士的诉讼请求,高先生每月支出的抚养费由800元调整至13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高先生与秦女士离婚时,约定高小某由母亲秦女士抚养,随其共同生活,高先生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双方离婚时,高小某还未满周岁,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学习、生活情况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结合高先生的收入情况,判决高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调整至1300元。

 

 法官寄语

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当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生活上有困难,且因为客观原因改变,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有能力一方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增加抚养费用,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文章来源:云南高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提示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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