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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去何从的彩礼?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9月15日分类:转载浏览:157次举报

彩礼,是一种男女双方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婚嫁习俗之一,也承载着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的美好期待。一旦未能如约成婚,原本象征美好寓意的彩礼就容易演变成双方婚约财产的纠纷。近日,肥西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先生(化名)与赵女士(化名)于2019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08月,张先生向赵女士支付了88000元彩礼,赵女士为结婚置办了空调、冰箱等嫁妆,双方于2020年底举行了传统结婚仪式。后两人开始同居,张先生多次向赵女士提出登记结婚,赵女士均不同意。期间,赵女士怀孕后又意外流产。2021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了《分手协议》,解除同居关系,随后赵女士将嫁妆和个人物品全部搬离婚房。张先生多次向赵女士要求返还彩礼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赠与。《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合本案实际,张先生与赵女士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按照传统风俗举办了婚礼,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期间女方怀孕并流产,对双方尤其女方身心健康、社会评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故法院酌定赵女士按60%的比例向张先生返还彩礼。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对彩礼的返还作了规定,给付彩礼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还需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共同生育子女、双方过错责任、支付彩礼有无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数额以及结合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肥西法院提醒广大年轻人,树立良好的婚恋观,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忠实,自觉承担家庭责任,构建和谐稳定家庭。

文章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律师提示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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