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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为朋友“两肋插刀” ,可真“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9月14日分类:转载浏览:335次举报

近日,三穗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被害人在某烧烤店吃宵夜,被害人醉酒后言语过激,与被告人发生矛盾,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见状上前帮忙,三人共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杨某使用胶凳子以及铁撮砸向被害人,导致被害人额头受伤出血。

 

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鉴于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身处文明社会,我们有着多种方式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我们应当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而不是用拳头讲理,这种行为不仅会伤害到他人,还可能会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希望广大群众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人为善,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文章来源:三穗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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