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穗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详情
经审理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被害人在某烧烤店吃宵夜,被害人醉酒后言语过激,与被告人发生矛盾,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彭某某、罗某某见状上前帮忙,三人共同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间被告人杨某使用胶凳子以及铁撮砸向被害人,导致被害人额头受伤出血。
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鉴于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身处文明社会,我们有着多种方式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我们应当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而不是用拳头“讲理”,这种行为不仅会伤害到他人,还可能会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希望广大群众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人为善,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文章来源:三穗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