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大学生为赚钱
身陷网络泥潭
竟非法传播淫秽物品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喜欢上网的大学生曹某偶然发现在网上出售色情淫秽视频可以赚钱,便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小说、图片上传至其创建的某云盘群。曹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进行宣传,以每人付费30元即可进群观看或以每部视频10元的价格出售,同时还与他人进行淫秽资源互换,向20多人出售淫秽视频,从中获利600元。
法院审理
万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同时被告人创建的某云盘群系相对封闭的网络空间,云盘内文件需要成为被告人微信群成员并支付一定费用后才可以观看,且实际出售对象数量二十余人,非法获利仅600余元,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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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万年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