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坑人”老板要求醉酒下属开车上高速,糊涂下属居然也敢答应?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9月06日分类:转载浏览:240次举报

你以为酒后不开车

就不会构成醉驾?

NO,NO,NO

想法太天真

溧水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老板明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

却让喝了酒的员工开车送自己回家

呃,这波操作简直

 

结果呢?

坑了员工又坑了自己

直接造成两人

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今年34日晚17时许,戴某因有急事要回安徽老家一趟,便给孙某打电话让其开车送他。孙某称自己正在饭馆吃饭,还喝了点酒,戴某便称见了面再说。

 

一个小时后,戴某驾驶红色小轿车来到孙某住处,自称家中的事情非常着急。于是,戴某让孙某开上半夜,下半夜再换戴某开。当日2030分许,孙某驾驶小型汽车,经G25长深高速至沪武高速荷叶山服务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血样抽取鉴定,孙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在讯问孙某过程中发现戴某系孙某老板,更令人惊讶的是,孙某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月中旬,孙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戴某明知孙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应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醉酒情况下开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在明知孙某当晚饮酒且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指使孙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危害公共安全,与孙某一起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主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两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文章来源:江苏高院、溧水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9%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643分 (优于98.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97篇 (优于89.27%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80806 昨日访问量:119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