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酒后不开车
就不会构成醉驾?
NO,NO,NO
想法太天真
溧水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老板明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
却让喝了酒的员工开车送自己回家
呃,这波操作简直
结果呢?
坑了员工又坑了自己
直接造成两人
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简介
今年3月4日晚17时许,戴某因有急事要回安徽老家一趟,便给孙某打电话让其开车送他。孙某称自己正在饭馆吃饭,还喝了点酒,戴某便称见了面再说。
一个小时后,戴某驾驶红色小轿车来到孙某住处,自称家中的事情非常着急。于是,戴某让孙某开上半夜,下半夜再换戴某开。当日20时30分许,孙某驾驶小型汽车,经G25长深高速至沪武高速荷叶山服务区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血样抽取鉴定,孙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在讯问孙某过程中发现戴某系孙某老板,更令人惊讶的是,孙某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月中旬,孙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公诉机关认为戴某明知孙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应以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醉酒情况下开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在明知孙某当晚饮酒且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指使孙某驾驶机动车上路危害公共安全,与孙某一起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主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两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文章来源:江苏高院、溧水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