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息2分”
存一万,一个月挣200元
存十万,一个月挣2000元
你,心动了?
近年来
一些不法分子以形形色色的噱头
向公众许诺高额回报
非法吸收资金
面对高息诱惑
普通投资者应如何认清并防范
这种非法金融活动
接下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吕梁市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某。2006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李某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借款,并出具加盖吕梁某有限公司公章的借据,对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经查,其先后向61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2905万余元,返还利息760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2150万余元。2014年后,李某因无力偿还债务躲避至云南、新疆等地,2021年12月16日返回后,主动到离石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一定要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拒绝高利诱惑,树立正确投资理念,提高投资防范意识,守好自己的血汗钱。
文章来源:吕梁市离石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