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说的是要吸取教训
不能再犯同样的错误
但总有人偏偏不长记性
最终遭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项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与他人停放着充电的车辆发生刮擦,之后项某逃逸。他人报警后,项某被警方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mg/100mL。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项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然而,本应吸取教训的项某却不知悔改,无视法律,再次醉酒驾驶。
5月31日,项某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饮酒后趁他人的汽车钥匙遗留在车上之机,竟将他人汽车私自开了出去。他人报警后,项某被警方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mg/100mL。
法院判决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有醉驾前科、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醉驾,且造成事故后逃逸,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项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文章来源:海宁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