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成为时下人们热衷的一种购物方式,人们因为产品瑕疵或服务问题投诉维权的意识也逐渐增强。可没想到本是消费者维权渠道的投诉行为,竟有不法分子投机取巧,以此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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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频繁网购小额物品,寻找快递在揽收、中转、投件过程中出现的瑕疵问题,以此向国家邮政局申诉平台投诉。随后利用快递公司及快递员害怕被处罚的心理,以不给钱就不撤诉或对答复结果表示不满意为要挟,向5家快递公司及快递员进行敲诈勒索44次,共计非法获利12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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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审 理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以偶然投诉获得经营者补偿后,发现有利可图,便长期、多次、连续以在互联网购买小额商品为手段,利用相关经营者和投递员害怕处罚的心理,借邮寄面单瑕疵或未能妥当投递等为由进行投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实施了恶意投诉的行为,并违法获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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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释 法
对于正常消费过程中客户的合理投诉行为,法律应予保护;对恶意投诉行为,则要予以打击。客户因经营者的不当服务行为,虽未造成具体财产损失,但给其带来不便,客户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前提下偶发投诉,经营者自愿给予其小额补偿,不能视为敲诈勒索。但经过策划,仅以获得补偿为唯一目的长期连续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属恶意投诉,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
本案启示我们,要保护正当合理的投诉行为,建立健全各行业的外部监督机制,促进行业发展;也要打击恶意投诉行为,守护社会诚信建设。还要指出的是,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在接到投诉后,不是从整治、规范行业行为入手解决问题,而是以个案息“诉”的方式,企图逃避处罚,甚至先拿钱“摆平”,再伺机报案,这无益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应予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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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