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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要求儿子带孙女共同探望,法院判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8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295次举报

古稀之年,本应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却因与前妻的矛盾影响了父子感情,赵某甲的晚年生活孤独无依,儿子少有问候,见上亲孙女一面更是难上加难,无奈之下他向九龙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每月支付其赡养费,同时带孙女定期上门探望。法院会如何判决?这样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亲情的裂痕能否弥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甲已逾古稀之年,而立之时得一独子赵某乙,现已成家,育有一女不满三岁。原告独居生活,身患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每月需固定药物治疗,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每月领取低保。因原告前妻即赵某乙母亲从中阻碍赵某乙与原告来往,原告思念亲情,多次致电赵某乙希望其定时登门探视和致电问候,但赵某乙顾及母亲感受,拒绝接听原告电话,使原告深感晚年生活的孤单和凄凉。赵某甲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赵某乙按月支付赡养费,并要求其带小孙女共同探视和问候一次。

 

法院审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赵某乙作为赵某甲的唯一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祖孙情作为爱的延续,乃人之常情,应当对老年人这方面的精神需求予以照顾。遂判决被告赵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同时每月应当带小孙女共同看望赵某甲一次。

 

法官说法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独居老人不断增多,如何处理好独居老人的赡养问题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老年人的赡养,不仅要持续提供生活所必须的物质供养,更要关心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和情感陪伴,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常回家看看。同时,我们也关注到,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和情感陪伴不再局限于子女,隔代亲的情感需求更加强烈,应当引起重视。本案考虑到赵某甲仅有一独子,家庭成员较为有限,而幼孙也正值惹人爱的年龄,赵某甲时常帮助照看幼孙,与幼孙感情深厚,遂对赵某甲这方面的情感需求予以特殊照顾,既实现父子情的近距离沟通,又保障祖孙情的常态化延续,充分彰显司法的温度和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文章来源:九龙坡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律师提示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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