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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这酒是之后在KTV喝的,开车时还没醉”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8月24日分类:转载浏览:409次举报

被告人饮酒后驾车

发生交通事故

又进入KTV内二次饮酒

公安机关查获后

其辩解事故发生时

自己尚未处于醉酒状态

 

近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定?

 

 

案情回顾

202111月某日中午

刘某于家中饮酒

下午18时,刘某驾驶小型轿车   

与夏某的电动车相撞

导致夏某电动车损坏

刘某见状遂驾车离开现场

 

后与同行人王某返回现场

与夏某交涉后

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刘某顺势将车钥匙交给王某

让其冒充驾驶员

之后独自离开

至附近KTV包厢内再次饮酒

后经民警盘问

王某主动交代事实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指使他人顶包。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辩称

其是在KTV喝醉的,发生交通事故时没醉。公诉机关指控的酒精含量系二次饮酒时形成,不能作为醉驾的依据。

 

法院审理

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显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又指使他人顶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不服上诉,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余红

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通常而言,醉酒类危险驾驶罪的依据是案发时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是否超过0.8mg/ml。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的血检结果是在其二次饮酒后作出,能否以此认定案发时达到醉酒标准?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二次饮酒意图在于逃避法律追究

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案发前曾有饮酒行为,但无法确定具体饮酒数量。当日18时许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作为一名老司机,并未第一时间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立即报警,在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明知对方已经报警的情况下,逃离现场并进入KTV内独自二次饮酒,明显不合常理。综合全案情况,足以认定被告人具有逃逸情节及逃避法律追究之故意。

 

二、本案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本案中,被告人虽未在接受检查时当场饮酒,但其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并在短时间内二次饮酒,本案判处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三、筑牢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保障

根据全案证据以及相关规定精神,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等进行综合推断、印证,依法可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入刑后,酒后驾驶抗拒、逃避检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日渐增多,类似本案被告人试图通过再次饮酒以阻挠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一味放任,将违背立法本意,产生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更不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利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本案给被告人的教训是深刻的,这也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酒后驾车肇事,妄图以再次饮酒掩盖先前酒驾行为,终究只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难逃法网!

 

文章来源:以案释法的 奉法尚贤  刑庭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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