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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支付彩礼一方可请求返还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8月24日分类:转载浏览:325次举报


案情回顾

刘某与周某于20175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6月订婚,订婚时刘某为周某购买了翡翠手镯、戒指和项链。双方于2019年年初开始筹备结婚事宜,刘某之母龙某于20191127日向周某转账68000元。双方于20191218日、19日按风俗习惯举办两场婚礼,后同居生活,因周某不同意登记结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周某在同居生活期间怀孕,并因故人工流产。其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于202011月分手,分手后周某向刘某归还了订婚时赠送的戒指和项链。双方为其他财物返还事宜协商未果,2022年,刘某遂起诉致法院要求返还彩礼68000元及手镯。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中国素有彩礼习俗,所谓彩礼是指按照风俗习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贵重物品,若最终没有形成婚姻关系,退还彩礼更符合公平原则。在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双方是否为筹办婚礼支出了必要费用,或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刘某在订婚时为周某购买的贵重首饰,以及双方举办婚礼前由刘某之母给付周某的68000元,系刘某及其亲属为实现结婚目的而给付,且符合当地传统风俗习惯,应属彩礼性质。鉴于彩礼中的戒指、项链已经返还,结合双方同居期间确有生活开支需求,以及周某在同居生活期间怀孕并终止妊娠等情况,酌情由周某返还刘某彩礼25000元和翡翠手镯一个。

 

法官提示

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亦未被法律明确禁止。彩礼本身是双方亲属为实现结婚目的的自愿赠与,承载了亲人对新人的祝福和对美好未来的向往。近年来,部分地区彩礼价格攀升,假借结婚名义收取彩礼后闪离牟取钱财的情况亦时有发生。在彩礼退还的问题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同因素确定返还事宜,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官在此提示婚恋中的男女,婚姻不是一场交易,更不是一种获取财产的捷径,就算最后不能走到一起,也不能只考虑自身利益,而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积极推进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践行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双方多一些理解与包容,少一些算计和牟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章来源:铜梁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律师提示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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