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炒股投资亏损
竟一房多租
骗取他人14万余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周某某因炒股投资亏损,于是产生将自己房屋出租的想法。
2023年3月初,周某某将房屋出租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之后一房多租,与多人签订租赁合同,骗取他人钱财。
2023年4月6日,经被害人胡某某等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当天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了前四次诈骗所得53600元。4月7日,弋阳县公安局对周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继续实施一房多租的合同诈骗行为,分别骗取7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法院审理
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诈骗他人租房资金、押金14万余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4600元,返还给7位被害人。
租赁房屋时
尽量选择正规合法的房屋中介公司
同时掌握房屋情况和房东信息
要求房东尽快交付房屋
并进行租赁房屋登记备案
在合同拟定时需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保障自身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综合弋阳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