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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诈骗14万余元,江西一房东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8月23日分类:转载浏览:280次举报

因炒股投资亏损

竟一房多租

骗取他人14万余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周某某因炒股投资亏损,于是产生将自己房屋出租的想法。

 

20233月初,周某某将房屋出租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之后一房多租,与多人签订租赁合同,骗取他人钱财。

 

202346日,经被害人胡某某等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当天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还了前四次诈骗所得53600元。47日,弋阳县公安局对周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继续实施一房多租的合同诈骗行为,分别骗取7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法院审理

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诈骗他人租房资金、押金14万余元,数额较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案发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4600元,返还给7位被害人。

 

租赁房屋时

尽量选择正规合法的房屋中介公司

同时掌握房屋情况和房东信息

要求房东尽快交付房屋

并进行租赁房屋登记备案

在合同拟定时需明确违约责任条款

保障自身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综合弋阳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提示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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