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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为何“高买低卖”?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8月23日分类:转载浏览:477次举报

我一共给她转过上千万元,

向她购买了各种奢侈品……”

 

她那边出货很慢,

不定期地提供部分产品……”

 

我当时购买了一些,是3折拿到的……”

 

至今为止已经有价值1000万元

以上的货没有给我……”

 

一个接一个被害人的叙述

 

逐渐揭开了这场销售骗局的丑陋面纱

 

曾做过某知名奢侈品牌柜姐的李某声称可以以6-8折的价格买到各种品牌的奢侈品,在明知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李某采用高买低卖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大肆收取被害人大额货款后,编造各种理由推诿发货时间,实则将货款占为己有挥霍。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李某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介绍   

201910月,李某在商场做某知名奢侈品品牌的营业员。借由工作的便利,她结识了被害人史女士。李某向史女士介绍自己有国内的特殊渠道,可以用较大折扣买到各类品牌的奢侈品。双方很快交换了微信,史女士将她要买的奢侈品图片发给李某,李某按照市场价的6-8折向史女士收钱。有时,李某也会主动给史女士发送一些正在搞特卖的商品,图片上标注的原价和折扣价的对比不免让人心动不已。同年11月,被害人余女士也通过男朋友得知其哥哥的前妻——李某在做奢侈品代购,随后她也通过微信以较大的折扣从李某处多次购买名牌。

 

前几次双方的交易都十分愉快,李某实实在在地以较低的价格给史女士、余女士等人发了不少货真价实的奢侈品。李某甚至还主动带着余女士与一些奢侈品的销售吃饭谈折扣,向她们展示奢侈品大秀的邀请函,不经意间给自己树立了高大上的人设,让人产生感觉她本事很大”“太真实,不可能有假……”的错觉,李某也慢慢地与被害人建立了较强的信赖关系。

 

然而,若不是案发,谁都没有想到李某并没有国内的特殊渠道,据李某交代,她前期主要通过欧洲的海外代购赚差价,5.7折价格买进,6折卖出,从中赚取0.3折的差价

 

2020年,李某因疫情失去了进货渠道。但是随着生意越做越大,李某为了能够维持住手头上的现有客户,仍旧按照先前的约定方式与被害人做着正常交易,但被害人就没有再收到李某发出的货物了,李某刚开始以疫情、身体不适住院等各种借口拖欠货物。在此期间,为了应付客户的不断催促,她在各大商场以原价购买商品,再低价卖出来履行部分交易予以拖延,但显然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并不能够摊平账面,剩余的钱款也被李某挥霍一空。与此同时,在明知没有货源的前提下,李某仍然继续在朋友圈散布虚假的货源信息,客户陆陆续续向李某转账了千万余元。

 

被害人史女士先后转账给李某上千万元,截至案发尚有大量订单未收到货,不得已于20208月报案,随后多名被害人也相继报案。经查,20198月李某就曾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年10月,她开始以低价售卖折扣奢侈品为诱实施诈骗。被害人史女士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多次说道:希望能够把这个人定罪,如果没有约束,她还会骗其他人。

 

由于涉案金额太大,检察官仔细审查审计报告,通过比较李某在各大商场奢侈品柜台的消费记录及其与被害人的转账记录,最终确认李某多次收取多名被害人大额货款,除去李某通过专柜购货交付的货品价值以及拆东补西退还各被害人的货款外,截至案发李某尚拖欠多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检察官认为,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静安区法院对上述事实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考虑到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故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

 

微信直接转账交易,因为没有第三方监管,容易被不法分子空手套白狼。购买商品,尤其是价格较高的奢侈品,建议选择正规渠道,切勿轻易相信陌生人打折、内部渠道等托词,进行大额转账时务必提高警惕,注意风险。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静安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海标准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诈骗财物价值6千元以上不满 10万元;

        ()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 1250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诈骗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不满 50万元;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 12500份。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财物价值 50 万元以上;

        () 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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