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代步车”
价格便宜、操作方便
吸引了不少消费者
然而安全隐患极大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七旬高龄的被告人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其本人的无号牌、制动系不符合标准的“老年代步车”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乙,造成乙受重伤。
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人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甲驾驶的四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且其制动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7258-2017《机动车运动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技术标准中的要求。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乙被送到医院治疗,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随后,甲向乙支付赔偿款二十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
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制动系不符合标准的四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切勿轻信“老年代步车”
“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
等虚假宣传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
“老年代步车”
文章来源:综合信丰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提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