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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2日
田某在网上闲逛时
偶然间看到李某(另案处理)发布的
处理酸性废水的广告
便添加其为微信好友
后李某在明知田某
没有污水处理资质的情况下
仍然将50吨酸性废水交其任意处理
2022年4月17日至19日
田某伙同张某
将50吨酸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
先后八次倒入当地一物流园旁边的河沟和
一处麦田旁边的水沟
田某获利1.68万元
经专业机构鉴定
“该酸性废液样品为危险废物
致土壤环境受到损害
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48.16万元”
案发后
田某、张某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以二人犯环境污染罪
向河南省清丰县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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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规定的行为
具有非法排放、倾倒
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情形
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本案中
田某、张某无污水处理资质
将未经任何处理的
50吨酸性废水随意倾倒
严重污染环境
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二人均系主动到案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自愿认罪认罚
均依法从轻处罚
考虑张某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田某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
二人悔罪态度较好
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
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田某违法所得1.68万元予以没收
禁止田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
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
有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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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蓝天、净土
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基本条件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
都应自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河南法院一直在路上
文章来源:豫法阳光 案例素材来源:清丰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