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套用“人头”离岛额度在多家免税店套购离岛免税品2112件,价值人民币1875959.1元,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368696.57元。
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2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免税政策发现商机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6年出生,汉族,专科文化。
“我是做导游的,有朋友想买些免税品,就让我帮忙买些,后来我就专门做这个了。”李某某供述道。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间
李某某利用他人离岛信息
套购免税品的主要方式为两种
分为线上线下购物两种。一般线下的购物方式为,根据需要买的东西的金额和数量算好需要找的“人头”数,然后在线下免税店找好“人头”,谈好带货费价格之后,购买离岛的船票,然后再带着“人头”去免税店柜台购买免税品,买好东西后再带着他们去柜台付款结账,都是李某某付的款。
等第二天李某某再带着他们一起提货上船离岛,等离岛后,李某某就会把货收起来,并且付款“人头”的费用,然后把货通过快递寄到全国各地。
组织他人从事代购
“跟我购买离岛免税品的一般都是外地的客户,没有海南岛内的。”李某某供述,线上购买模式主要是通过CDF海南免税APP去购买离岛免税品。
此种情况下,李某某先用手机号在CDF海南免税APP注册账户,账户名基本就是手机号,CDF海南免税APP注册账户后,只要提供离岛时的身份证号、姓名、离岛船次航班号和联系电话,就可以在CDF海南免税网上商城购买免税品,然后在新海港提货出岛。
如果用“人头”的额度购买,那就用“人头”的手机号码注册,线上线下购物都需要提到才能提货,李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带他们出岛后,再将免税货品寄出去。
“我雇佣他人离岛购买免税品后的免税品都销售掉了,一般看到有免税品搞活动我就发微信朋友圈,然后找人头或者用自己的额度买。”李某某供述。
知法犯法终落法网
据了解,李某某通过朋友圈来销售免税品,客户来源于之前做导游认识的,基本都是外地的客户。
李某某还有过两次与人合作的经历,两人是室友并同时作离岛免税品的代购,除了那两次合作外,其余时间都是各干各的。其中有次合作是因为李某某找不到“人头”,而宫某某付不起“人头”买东西的钱,让李某某帮着出钱。
“我知道叫人来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以离岛形式获利是违法行为。”李某某供述,在明知道此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找人代购,经查明,李某某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368696.57元。
购买离岛免税品是离岛旅客才能享有的优惠政策,每个人每年有10万块钱的离岛免税购物额度,免税店现场有宣讲牌警示人们不能利用海南离岛免税的政策获利。
但李某某还是知法犯法,最后落入法网。
文章来源: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法治时报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律师提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