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梁某斌非法采矿案生效并移送执行。被告人梁某斌非法采矿140余万吨,销售金额超4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共计没收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
01
案情回顾
2012年9月,被告人梁某斌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玄武岩,期间,被告人梁某斌、王某挺(已判刑)、林某旺(已判刑)先后安排多名人员参与非法采矿。
经鉴定,文昌市蓬莱镇某石场涉嫌非法采矿区范围内采空(实方)资源量为56.378万立方米,折算后矿石量为140.3812万吨。经审计,文昌市蓬莱镇某石场销售金额合计4169万余元。
2015年4月,被告人梁某斌以1000万元将其持有的涉案石场全部股权卖给王某挺(已判刑),已收到全部转让款。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斌被民警抓获归案。
02
裁判结果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斌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销售的石料金额合计416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王某挺支付给被告人梁某斌的1000万元转让款系违法所得。被告人梁某斌应当与王某挺、林某旺共同退缴非法所得4169万余元。根据被告人梁某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已冻结的被告人梁某斌账号存款10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4169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梁某斌不服,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该案一、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海南一中院、海南政法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