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箱假酒三千元
一箱真酒一万六
用假酒置换真酒
一箱我就能净赚一万三......
提审时,面对检察官
被告人说起曾经大赚的“生意经”
依然眉飞色舞
飞速报数的嘴唇
简直击打出了“拨算盘”的节拍
这是承办检察官见过的
最会打“小算盘”的被告人
但是他再怎么“精打细算”
也没有算出来
结果会是十一年的牢狱生活……
CHAPTER 1
真晚宴 “假酒”局
一箱假茅台扯出一桩大案子
2022年6月底,一场会客晚宴上,为让客人吃喝得尽兴,主办方的吴总(化名)特意“斥”巨资,从公司会所的备用酒仓里取出一箱茅台以招待宾客。但酒还未过三巡,吴总便发现这些茅台竟然是假酒。
招待客人居然用了假酒,吴总觉得颜面扫地。次日,他便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对酒仓里所有的名酒进行了盘查,结果令人震惊:酒仓里的茅台,无论是未开封的,还是已被喝光但酒瓶未丢的,酒瓶上的防伪号和进货单上的防伪号都对应不上。不仅如此,酒仓里存放的许多其他品牌的名酒,如国窖1573、路易十三、马爹利蓝带等,都变成了假酒!!
CHAPTER 2
真厨师 真盗窃
异常打卡101次 查扣假酒200余瓶
名酒变假酒,谁干的?吴总在调取监控后有了发现:在与备用酒仓同一楼层办公的厨师彭师傅,并没有进入酒仓的权限,但他却多次、单独从非员工入口进入酒仓搬运“货物”。经过对彭师傅的进出打卡记录进行梳理,竟出现了101次异常打卡记录。
报警后,案情很快水落石出。经查,年仅二十多岁的彭师傅自2016年起在该公司担任厨师,2019年某天,他无意中发现公司的备用酒仓放有许多值钱的名酒,加上他当时在网络参与赌博,输了很多钱,急需大笔资金,于是就萌生了“以假换真”进行盗窃的犯罪意图。他找到酒仓钥匙所存放的地方后,将钥匙偷偷配了一把,趁公司员工下班后,用配的钥匙把酒仓门打开,将假酒搬进去,再将真酒运出来。日积月累,彭师傅的“战绩”惊人,警方现场查扣的假酒就多达200余瓶。
CHAPTER 3
假懂酒 真卖酒
涉案金额189万余元 获利66万余元
这么大数量的假酒换真酒,你可能认为彭师傅是凭借从事厨师的职业优势,懂美食善品酒,所以才“艺高人胆大”。其实不然,据彭师傅供述,他自己根本分不清这些酒的区别,也不清楚装酒的箱子上是否注明酒的种类,只是一心想着“这些酒包装精美,应该很值钱”。
彭师傅还专门做了“市场调研”:他先是冒充大款,通过喝茶聊天认识了一位烟酒行老板,假称“家里名酒太多,自己喝不完”,将自己拍的名酒箱子照片向该老板询问价格。同时彭师傅还通过搜索找到卖酒网站,购入了和真酒相同包装的假酒。准备就绪后,彭师傅就寻找合适时机,潜入酒仓用假酒将真酒置换出来,再将真酒卖掉。
经价格鉴定,彭师傅盗窃的真名酒中,可鉴定部分市场价高达189万余元,彭师傅从中获利高达66万余元。
深检君的小伙伴福田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彭师傅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89万余元,并没收在案全部假酒。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彭师傅“以假换真”盗窃大量名酒,自以为急中生“智”,其实是心存侥幸与贪念,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盗窃功夫再怎么了得,依然是触碰了法律的底线,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彭师傅年仅二十多岁的青春年华,毁就毁在染恶习,从踏上赌途到欠下赌债,再到陷入盗窃的深渊;毁就毁在走捷径,三年时间内,面对无数次选择却仍然不知悔改;毁就毁在触红线,多次盗窃,一而再、再而三挑战法律的底线!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检察官温馨提醒: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培养良好的行为规范,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财富,远离违法犯罪,时刻绷紧法治意识这根弦,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彭师傅三年的盗窃行为,期间一直未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侧面也反映出该公司对于财物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检察官也在此提醒:公司、商户要加强自我防范,对于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切勿疏忽大意,以防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有条件的,可安装专业的防盗门窗和锁具,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止损。如果发现财物被盗,注意保留证据并报警处理。
文章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