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由妻子个人购买房屋
不久二人复婚
但后来再次协议
约定一儿一女全部由男方抚养
该房归婚生子所有
男方负责偿还剩余房贷并享有居住权
此后男方因故未能按时还贷
那么,他还能享有居住权吗?
二人离婚,协议约定前夫有居住权
张倩与郭威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9月生有一子,正在读初中;于2013年生有一女,正在读小学。
2019年6月13日,二人协议离婚。次日,张倩在某小区购买1808室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两个孩子所属学区内。同年9月15日,二人复婚。
2020年1月,二人再次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
01
两个孩子抚养权归男方郭威所有,抚养费由男方负担,女方不承担抚养费。
02
张倩首付购买的上述1808室房屋归婚生子所有,郭威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居住权,剩余房贷由郭威负责偿还。
二人离婚后,郭威偿还房贷至2022年2月。案涉房屋于2022年1月被通知交房,因该房屋系张倩购买,郭威无法办理交房手续,且在联系张倩协助办理无果后停止还贷。后张倩于2022年4月办理交房手续并拿到房屋钥匙,并代为偿还房贷3万余元,但并未将该房屋交付郭威使用,现房屋处于闲置状态。
前妻反悔,男子起诉居住权获支持
2022年9月,郭威把张倩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并限期张倩交付其居住使用,以便其方便照顾两个孩子上学、生活需要。
但张倩抗辩,因郭威停止还贷构成违约,因而丧失居住权。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威与张倩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郭威对案涉房屋具有居住权的约定,具备居住权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已成立,且未附条件。张倩提出郭威未按约偿还房贷故不享有居住权的抗辩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依据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婚生子所有,两个孩子均由郭威抚养,故郭威作为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能便于其更好地陪伴、照顾孩子,充分尽到抚养之责,这也应该是双方约定房屋居住权的初衷。至于郭威停止支付房贷,确实构成了违约,但其并不因此丧失居住权。张倩在代偿之后,与郭威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张倩有权向郭威追偿,但不能因此单方改变协议的约定。因此,郭威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限期张倩向其交付使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倩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离婚时为帮扶另一方可设立居住权
在司法实践中,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等家庭领域。如离婚后为帮扶无住房的经济弱势一方或为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上学、治病等而设立居住权;立遗嘱人为避免其去世后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失去居所,在订立遗嘱时为相关人员设立居住权;成年子女为赡养老人而为老人设立居住权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条规定,夫妻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帮扶的方式可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以充分保障困难一方的生存权益、满足其实际生活需要。
本案中,郭威在与张倩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皆由其抚养且独自承担抚养费,其要求案涉房屋居住权的目的亦在于便于孩子上学需要。故张倩在经济能力能够负担的情况下,应当对面临较大经济压力的郭威予以一定帮助,并限期配合郭威居住使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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