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婚后另一方能否要求撤销婚姻?2023年2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案件回顾
2021年9月,曹珍(女)与杨光(男)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杨光一直拒绝与曹珍同房,导致婚姻关系十分紧张,经多次沟通,杨光最终承认自己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
曹珍认为,杨光的疾病无法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生育后代,属于不建议结婚的重大疾病,被告婚前故意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剥夺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婚姻选择权,甚至导致自己一度严重焦虑抑郁,遂于2022年6月将杨光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杨光表示,同意撤销婚姻关系,其本人婚前确实患有严重疾病,未向原告如实告知身体状况。(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光婚前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该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但杨光为维持与曹珍的婚恋关系,婚前未将病情告知曹珍,导致曹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杨光结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条件。曹珍行使撤销婚姻请求的撤销权系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支持曹珍请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官提醒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婚姻撤销权的性质,重大疾病的认定需要综合医学标准、公共利益、立法导向进行判断。法律并不限制重大疾病患者结婚的权利,但要求其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这既是男女双方相互尊重的体现,也是维系良好婚姻关系的前提。如若一方婚前未履行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另一方则享有撤销权。婚姻不易,请大家务必做到婚前坦诚相待!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提示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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