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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百万粉丝的短视频账号怎么办?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转载浏览:159次举报

案情简介

5年前,小沈和小李两人的恋情从网上到奔现,最终修成正果并登记结婚。婚前,小沈经营着自己的快手账号,婚后不久,小沈注册了同名抖音账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多万,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户成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

 

但是,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感情破裂。双方均产生了离婚的念头,离婚争吵让小沈无心再经营维护账户并停更一年多。在本案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小沈运营的300多万粉丝的抖音账户和10多万粉丝的快手账户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争议。

 

小沈认为,这两个短视频账户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一直是由其负责策划、维护、经营、拍摄、设计等内容,小李从未参与运营,该账户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另外两个账户已经停更一年多,以后是否继续运营还不确定,并不值很多钱。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

诉争运营的抖音账户是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这两个自媒体账户粉丝量已经达到一定数量,能够获取广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等,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具有财产属性,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这两个自媒体账户的注册和运营都由小沈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归属性,故在财产分割可以采取账户归小沈单独所有,由小沈补偿一定金额给小李的方式为宜。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同意上述分割原则,并自行协商了账户价值而达成了调解方案。

 

法官说法

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创造出了与实体财产同具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并且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也不断涌现,成为家事法官必须明确裁判规则的问题。当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见于《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带来的经济价值却是真实的。如关注量大的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快手号等自媒体号,能通过平台流量收入、广告引流、商品出售、直播受赏等方式带来利润。自媒体账户虽由个人注册和运营,但并不能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自媒体账户的运营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为不减损其价值,分割时采取将之归注册及运营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补偿的方案为宜。同时,由于自媒体的经济价值往往取决于经营者本身的运营能力和市场行情,裁判实务中尚缺乏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确定了涉案自媒体账户的价值,但如双方协商不成,也可以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对涉案自媒体账户进行评估。实践中,影响自媒体账户价值的因素可能包括以下方面:自媒体账户粉丝数、互动率、行业影响力、是否有品牌合作、既往同类型账户交易价格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资产评估报告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自媒体账户的财产价值。

 

文章来源:江苏高院公众号  作者:徐文杰(苏州虎丘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提示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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