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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丈夫不闻不问,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21日分类:转载浏览:181次举报

一日夫妻百日恩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关爱、相互扶持

有难同当,有福同享

当夫妻一方患病时

另一方是否有扶养的义务?

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

 

接下来

让我们一起听听

武清法院法官助理刘欣宇慧的解读

 

案情简介

01

原告夏女士诉称

其与李先生结婚后,自己因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没有工作能力和经济收入,虽多次向李先生索要生活费、医疗费,但其均拒绝支付。2019年因病住院,出院后至父母家养病,李先生不允许自己回家居住,也不来探望、不支付费用。目前,自己身体残疾,无法工作,只能一直居住在娘家,靠退休金维持生活。故夏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给付抚养费和由于李先生拒绝其回家居住,其在外面居住所产生的房屋租金。

 

02

被告李先生辩称

夏女士实际上有劳动能力,并自患病出院后开始领取退休金,故其主张的扶养费缺乏依据。在夏女士出院后,其自行选择回娘家居住。自己从未拒绝夏女士回家居住,故不同意支付相应房屋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夏女士因病至今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

身体不好需定期复查并用药

2019年患病出院后

开始领取退休金2000余元

但该经济收入显然不足以支付

日常生活及就医花费

 

李先生作为其配偶负有扶养义务

故就夏女士提出的医疗费、生活费等

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此外,夏女士长期暂住父母家中,并未实际产生租金费用,故对其主张的租金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向夏女士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共计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该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有相互照顾和扶助的义务。

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

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

具有法定性

夫妻双方关于放弃或免除

对方扶养的约定均为无效

 

法官提醒

武清法院法官助理 刘欣宇慧

 

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感情是否深厚,实行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必须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即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

 

此外,夫或妻对于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02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文章来源:武清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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