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夫妻离婚后
不抚养子女的一方
拒绝履行监护教育义务怎么办?
近日
河西法院审理了一起
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庄莹(女,化名)与陈波(男,化名)
因感情不和分居
其子陈小波(8岁)
由父亲陈波一人照顾
陈小波认为
自己对父母的分开难以适应,并且妈妈专注于做生意,对他疏于关心照顾,他感受不到母爱,所以并不想念她,也不愿意与她沟通。
庄莹称
儿子小波不听从她的教育,经常推搡她 ,甚至出现了偷拿他人财物的不良行为。
随后
庄莹起诉离婚
同时不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
考虑到二人分居时
庄莹未给付陈小波生活费
亦对孩子缺乏关心照顾和抚养教育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原告作为一名母亲
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
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
主动承担对未成年人
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
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家庭教育责任不因夫妻婚姻状况
发生变化而消除
无论原被告双方
矛盾激烈程度如何
孩子是否听从教育
也不影响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职责
原告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和技巧,合理应对外部干扰,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实施家庭教育。
在离婚时
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教育、探视等事宜
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裁判结果
河西法院对庄莹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要求庄莹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加强对孩子的日常探望和生活照料,与孩子及其所在学校多联系、多沟通,关心孩子的成长、倾听心声、呵护心灵。如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和谐。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父母进入“依法带娃”的新时代,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父母不能以离婚为由
拒绝履行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教育义务
而应更加关心照顾未成年人子女
加强亲子陪伴和关心爱护
尽量减少父母离婚的负面影响
“养不教,父之过”。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切实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文章来源:河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提示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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