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8月
年幼的李某随养母
到吴某家生活
后养母去世
吴某与王某再婚
但李某一直在吴某家生活
且分有责任田
直到2002年外出打工
期间李某偶尔回家探望
并为吴某夫妇网购生活用品等
2017年9月吴某出车祸
住院期间王某一直照料
后吴某获得8万元赔偿
此事李某因在外打工并不知情
直到2020年12月吴某去世
遗产顺利分割完毕后才得知
遂向王某提出分配要求
因未达成一致意见对薄公堂
有权继承但比重不同
河南省郏县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焦点有二个
其一是李某是否具有继承权
李某随养母与吴某
从1990年8月开始共同生活
事实发生于1994年2月1日
《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前
与法律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后养母去世其一直随吴某生活
且分有责任田
双方一直以父女相称
实际上已形成抚养教育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
故李某对吴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其二是8万元遗产如何分配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
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
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吴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8万元赔偿
应属于吴某个人财产
李某与王某
均为该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
考虑到王某与吴某
共同生活20多年
期间相互扶持、相互照顾
尽到了主要的抚养义务
在遗产分配时应当多分
李某作为吴某的继女
2002年外出打工
期间通过电话、网购过生活用品
偶尔回家探望
故不能认定其未尽赡养义务
但其常年不在吴某身边
对其照顾相对较少
应酌情减少其继承的遗产
综合考虑上述情形
法院酌定遗产分配比例
李某为40%、王某为60%
判决王某支付李某
继承份额相对应的款项3.2万元
双方服判息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
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或者与被继承人
共同生活的继承人
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
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不尽扶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也可以不均等”
文章来源:豫法阳光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师提示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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