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爸爸真的要和我们一起回家吃饭吗,太好啦!”
在崇阳县法院青山人民法庭,女儿小琳看到父母重归和好后,赶紧擦掉了脸上的泪痕,高兴地蹦了起来,在场的所有人都为之动容。
事情是这样的......
2001年,小梅(女)与小刚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性格差异,近年来两人常常为了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每当发生争吵后,不善处理婚姻关系的小刚便采取冷暴力的方式应对妻子,从而导致夫妻感情更加不和睦。“这日子没法过了!”2023年,不堪忍受的小梅来到崇阳县法院青山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虽然双方当事人并无重大矛盾纠纷,但因家庭琐事积累的误会较深,加之双方时常“冷战”,又多次到民政局离婚,夫妻双方间的信任已消失殆尽。庭审主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双方如何分割财产、如何承担债务这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但因对共同房产处置意见未能达成一致陷入僵局。
事情的转机发生女儿小琳身上——面对亲生父母对簿公堂要求离婚,年纪尚小的她只能被动接受父母或将分开的现实,躲在法庭的后院偷偷抹眼泪……
法庭干警看到后,一边轻声细语地安慰小琳,一边将庭审外的状况告诉承办法官。法官充分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再次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力图化解二人心结,修复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有所动容,表示不忍伤害子女。
“其实我和小刚之间确实没有很大的矛盾,但是他每次冷战的做法让人难以接受。”
“哪个做父母的又愿意离婚呢?冷战这种做法确实是我做错了,我也不愿意和我的家人分开。”
随着双方深入沟通,阻隔在双方当事人感情之间的“冰川”也在一步步地消融。最终,在法官、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庭和好,小梅当即撤诉。
“小琳,拉着妈妈过来,我们一起回家!”刚出审判庭,小刚就急忙喊女儿“帮忙”。
“感谢法官尽心竭力为我们的家做这么多工作。”小梅连连向法官致谢。
小琳在得知父母和好后,脸上“大雨转晴”,绽放的笑容让在场的所有人动容。在不厌其烦地叮嘱双方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后,青山人民法庭干警将一家三口送至法庭门口并目送他们离开……
事后,小梅再次向法官打来了感谢电话,表示小琳在路上一直问她,爸爸今天是不是真的在家和他们一起吃饭,是不是一起过端午节,回家后就赶紧给正在大学读书的哥哥发信息“报告”父母和好的消息。
法官寄语:婚姻家庭纠纷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涉及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稳定。既已组建家庭,夫妻双方就应互相珍惜,互相尊重,在处理日常生活矛盾时用好坦诚沟通这一“灵丹妙方”,防止日积月累的“鸡毛小事”发展成压垮夫妻关系的“五行大山”。
文章来源:崇阳县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