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小丁原本素不相识,但因蹭酒问题让两人发生口角,好面子的胡某某在酒精的作用下竟持刀将小丁及其好友捅伤,近日,经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胡某某是一名KTV的常客,闲暇时经常在KTV唱歌,一来二去有了一些点头之交的朋友,小毛就是其中一个。2023年1月10日凌晨,胡某某在KTV喝酒唱歌时恰巧碰到小毛和朋友小丁、小陈等几人在另一包间,于是自顾自跟着小毛进去一起喝起了酒。然而,小丁并不认识胡某某,认为他是在蹭酒喝,于是与其发生了口角,开始互相推搡,小陈等人见状后立即将他们拉开,把小丁带到厕所劝解帮忙平复情绪。不一会儿后,胡某某离开了他们的包间。
俗话说“冤家路窄”。凌晨4时许,正准备回家的胡某某与小丁、小陈在KTV门口的人行道上相遇了。一见面胡某某与小丁又拌起了口角,陈先生随即上去劝架,胡某某越吵越来气,转身就走了。
原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了,没想到处在气头上的胡某某回到车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回到KTV附近找到了小丁两人,对着小丁说了几句挑衅的话语,小丁忍无可忍便用身体撞了一下胡某某。胡某某拿起事先准备好的小刀就往小丁捅去,还把在一旁拉架的小陈也捅了一刀,接着又捅了小丁几刀,见小丁倒地后逃往外地。小陈随后立马报警,两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同日,在外省警方的配合下,胡某某被捉拿归案。到案后,胡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因为对方骂了我,加上当时我喝了点酒,就很冲动想要找回面子,由于对方是两个人,我就想拿把刀壮壮胆”。胡某某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表示后悔不已,但悔之晚矣。经鉴定,小丁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小陈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嘉定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被告人胡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来源:上海嘉定检察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