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朋友醉酒
却依然把自己的车
交由朋友驾驶
结果两人双双被判刑
日前,平湖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10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情简介
“我酒量好,感觉还没醉,我来开车吧!”
罗某有一辆轿车,但还未取得驾驶证。2022年10月的一天,罗某的表弟开着罗某的车将其送到KTV。随后罗某和朋友赵某在KTV聚餐,两人都喝了不少酒。
到了凌晨1点多,罗某起身想要回家,赵某表示自己还比较清醒,可以开车。罗某便把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了赵某。
于是赵某驾驶着车辆,罗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两人醉醺醺地上了马路。
“前面在查酒驾,你没有驾驶证,咱俩换一下位置,先保住我的驾驶证!”
车子开出没多久,两人便遇到了查酒驾的交警。开车的赵某“灵机一动”,与罗某商量道:咱俩换一下位置,反正你没证,先保住我的证再说!
罗某一听觉得有道理,于是两人鬼鬼祟祟地交换了位置,交换过程中还因没踩住刹车,车辆往前“溜”了一小段距离。
然而,两人的小动作早已引起交警的注意并被当场查获。
法院判决
经鉴定,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已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遇到检查还互换位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罗某在明知赵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管理的轿车交由赵某驾驶,其行为也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赵某、罗某系共同犯罪,两人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1.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2.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
危险驾驶害人害己
切勿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
不对驾驶员强行劝酒
也不要指派、胁迫
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此外
追逐竞驶、超限超载等
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请广大驾驶员
文明行车
安全行车
文章来源:平湖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