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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酒量好,感觉还没醉,我来开车吧”,结果两人双双被判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29日分类:转载浏览:445次举报

明知朋友醉酒

却依然把自己的车

交由朋友驾驶

结果两人双双被判刑

 

日前,平湖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10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情简介

我酒量好,感觉还没醉,我来开车吧!

罗某有一辆轿车,但还未取得驾驶证。202210月的一天,罗某的表弟开着罗某的车将其送到KTV。随后罗某和朋友赵某在KTV聚餐,两人都喝了不少酒。

到了凌晨1点多,罗某起身想要回家,赵某表示自己还比较清醒,可以开车。罗某便把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了赵某。

于是赵某驾驶着车辆,罗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两人醉醺醺地上了马路。

 

前面在查酒驾,你没有驾驶证,咱俩换一下位置,先保住我的驾驶证!

车子开出没多久,两人便遇到了查酒驾的交警。开车的赵某灵机一动,与罗某商量道:咱俩换一下位置,反正你没证,先保住我的证再说!

罗某一听觉得有道理,于是两人鬼鬼祟祟地交换了位置,交换过程中还因没踩住刹车,车辆往前了一小段距离。

然而,两人的小动作早已引起交警的注意并被当场查获。

 

法院判决

经鉴定,赵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已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遇到检查还互换位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罗某在明知赵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管理的轿车交由赵某驾驶,其行为也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赵某、罗某系共同犯罪,两人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1.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2.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

危险驾驶害人害己

切勿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

不对驾驶员强行劝酒

也不要指派、胁迫

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此外

追逐竞驶、超限超载等

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请广大驾驶员

文明行车

安全行车

 

文章来源平湖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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