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可总有人
遇到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
一言不合就开打
尤其是在喝酒的场合
总会有一些因摩擦升级导致的矛盾纠纷
近日
花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从好好的朋友聚餐,演变成矛盾纠纷
最终从劝酒升级为动手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参加聚餐,李某因迟到且席间不愿饮酒引发张某不满。聚餐结束后,张某趁着酒劲挥拳殴打李某面部,造成李某鼻部、嘴部流血(经鉴定为轻微伤),张某觉得不解恨又持砖头将李某的轿车砸损。
后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张某表示自己当时喝了酒没有控制好情绪,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他人。经调解,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取得了谅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喝酒绝不是打架斗殴的托词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
酒后闹事占了很大比重
酒精会麻痹理性
酒后逞强斗殴
只会换来应有的惩罚
“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
学会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
才是正确方式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叶 静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