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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酒后打架“账”算清了吗?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28日分类:转载浏览:235次举报

俗话说

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可总有人

遇到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

一言不合就开打

尤其是在喝酒的场合

总会有一些因摩擦升级导致的矛盾纠纷

 

近日

花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

从好好的朋友聚餐,演变成矛盾纠纷

最终从劝酒升级为动手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参加聚餐,李某因迟到且席间不愿饮酒引发张某不满。聚餐结束后,张某趁着酒劲挥拳殴打李某面部,造成李某鼻部、嘴部流血(经鉴定为轻微伤),张某觉得不解恨又持砖头将李某的轿车砸损。

 

后被告人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张某表示自己当时喝了酒没有控制好情绪,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他人。经调解,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取得了谅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喝酒绝不是打架斗殴的托词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

酒后闹事占了很大比重

酒精会麻痹理性

酒后逞强斗殴

只会换来应有的惩罚

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

学会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

才是正确方式

 

文章来源: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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