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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财产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23日分类:转载浏览:316次举报

丈夫欠债后与妻子协议离婚

 

妻子分得两套房、公司股权

 

丈夫分得的房子却已经对外抵押、拍卖

 

将有价值的财产全部留给一方

 

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基本案情

陈某与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共同成立一家公司。20207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归女方林某抚养,婚后出资购买的AB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C房屋所有权归男方陈某所有,公司的股份归林某所有。而C房屋已于2019529日被陈某向案外人抵押,用以担保200万元借款,且正处在拍卖状态。

 

陈某曾于20205月向黄某借钱,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黄某向陈某出借90万元。因陈某一直未还钱,黄某于20214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8月,经查发现陈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陈某未清偿到期债务,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陈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AB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陈某与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AB两套房屋所有权归女方林某所有的约定。

 

林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璐璐

本案中,在丈夫对外负债之后,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其中财产分割明显倾向女方。虽然二人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归林某抚养,但同时也约定,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资金支出由男女双方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担,男女双方需共同承担女儿大学的学费直至毕业为止,故陈某并未因较少分得婚后房产而减少承担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笔支出的义务。此外,其女儿在二人离婚时仅差2个月就年满18周岁,陈某应负担的法定抚养费用并不多,故在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林某并不具有应该多分的合理事由。

 

在此情况下,男方陈某少分婚内财产,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不管二人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该行为都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谓人无信,不知其可也,若想投机取巧,借离婚之便逃避本有能力履行的债务,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失去了个人信誉。每个人的诚信守约、一诺千金,才是社会和谐有序的基石。

 

 

文章来源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律师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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