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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隧道内的逆向“狂飙”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6月21日分类:转载浏览:337次举报

特邀主笔:王霏

刑庭法官助理

近日,4人在北横通道高速追逐被刑拘的话题登上热搜,再次引发大家对于安全驾驶的关注。尽管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的道理人人皆知,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在规则的边缘试探。今天就与大家讲述一起酒驾+逆行的违法案例。

 

1

隧道里的逆行

20208月的某日早晨,公安人员来到医院,将正在接受治疗的成某抓获。成某因何被捕?时间回溯到当天凌晨3点,成某结束了与朋友的饭局走出餐馆,尽管在席间喝了些酒,但自认为神志清醒,于是打算趁着夜色自行驾车回家。

 

凌晨4时许,当成某行驶至本市一隧道出口处时,发现前方有公安人员设卡查酒驾。情急之下,成某直接在隧道内调头,逆行逃离。其间,多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紧急避让,场面惊险。正当成某快要驶离隧道口时,与一辆迎面而来的车辆发生碰撞。为了逃避抓捕,成某捂着自己受伤的胳膊,踉跄着离开了事故现场。

 

2

狂飙的代价

成某的行为直接造成被撞车辆驾驶员及同乘人员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同时导致隧道路段交通拥堵。经鉴定,被撞轿车物损价值十几万元,被撞车上人员一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成某作为一名已经有十几年驾龄的司机,应当明知酒后驾车和隧道内逆向行驶的危险,主观上具有放任造成不特定人员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发生危险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已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要求的现实而紧迫的危险程度,并已产生实害后果,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成某不服,认为他是交通肇事,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于是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3

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案中,从行为目的来看,喝酒是自陷行为,成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却无视交通规则饮酒驾车,甚至在单向隧道内高速逆向行驶。在认识因素层面上,作为具备一定常识和丰富驾驶经验的司机,可以推定成某对可能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明知;在意志因素层面上,成某不一定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或私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后果,主观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从行为的危险程度来看,成某在隧道内高速逆向行驶,一旦正常行驶的车辆未及时避让,即会发生交通事故,极有可能造成连环相撞、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这一行为对公共安全来说,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举的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同质性和相当的危险性。此类行为客观上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产生威胁,具有发生危害后果的现实可能性。

 

综上,我们认为,成某在隧道内掉头,逆向高速行驶的行为,侵害的对象、范围、严重程度等具有不可控制的特点,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倒车、掉头、逆行?险险险!饮酒驾车、高速行驶、隧道逆行?错错错!在此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自觉规范驾驶行为,牢牢记住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既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负责。

 

文章来源: 上海二中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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